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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教育系统2012年公开招聘教师121名公告(2)

时间:2012-7-12 9:47:24 点击:

  核心提示:江苏省2012年海门市教育系统公开招聘教师121名公告 ...
3.技能测试成绩公布。技能测试以百分制计算成绩,60分为合格分数线。技能测试成绩于测试结束后10日内在海门人事人才网、海门教育网公布。

(三)面试

1.面试对象。

(1)应聘学前教育、音乐、美术、体育教育岗位的考生在技能测试合格者中按笔试成绩和技能测试成绩各占50%折合计分,从技能测试合格者中依据此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招聘岗位数和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末位同分的一起进入面试)。

(2)其他岗位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招聘岗位数和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末位同分的一起进入面试)。

2.面试时间地点。具体时间和地点将在海门人事人才网、海门教育网公告。考生凭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面试。

3.面试形式和内容。面试采取模拟上课形式,上课内容为报考岗位相关教材范围内的内容。

4.面试成绩。面试以百分制计算,60分为合格分数线。成绩在面试结束后当场通知考生。

(四)总成绩计算方法。

1.应聘学前教育、音乐、美术、体育岗位的按照笔试成绩占30%,技能测试成绩占30%、面试成绩占40%的权重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总成绩。

2. 应聘其他岗位按笔试成绩占35%、面试成绩占65%的权重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总成绩。

四、体检和考察

1.参加体检和考察对象的确定。从面试合格者中,根据应聘人员的总成绩,按招聘岗位招聘人员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末位总成绩出现同分的,取面试高分者),并在海门人事人才网、海门教育网公示。

2.体检办法。体检由海门市教育局统一组织。体检按照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02〕59号)文件规定的体检项目与标准执行。幼儿园教师体检还需执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的有关规定。体检费用自理。

3.考察。对体检合格人员由海门市教育局组织考察,考察侧重于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根据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五、公示和聘用

1.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南通人才网、南通人事考试网、海门人事人才网、海门教育网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

2.对公示无异议的,在公示结束后一周内,由海门市教育局统一组织部分岗位(同一岗位有二个及以上招聘单位的)考生现场择校(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按招聘岗位从高分到低分,由考生依次自主选择学校。未按时到现场或在现场未选择聘用学校者,视作自动放弃聘用资格。如有考生主动放弃自主选择资格的,按照岗位和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末位出现同分,取面试高分者。

3.考生自主择校后,由海门市教育局报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并根据核发的聘用人员通知书,用人单位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考生应在2012年8月31日前办结聘用手续,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拟聘用人员与有关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规定自行负责处理,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在此期间考生主动放弃等出现缺额时,从该专业岗位考试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末位出现同分,取面试高分者。聘用审批后不再递补。

4.报考职教专业课岗位、特教岗位的,及具有研究生学历的应聘人员,如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须在聘任后3年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否则予以解聘。非学前教育专业的应聘人员报考学前教育岗位须在聘任后3年内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书》, 否则予以解聘。

5.聘用人员实行6个月试用期(其中应届毕业生见习期为12个月),试用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岗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终止聘用关系,个人自主择业。

六、政策咨询

本《公告》由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13-82269292(海门市人社局)

0513-82219661、82201408(海门市教育局)

七、纪律监督

海门市教育系统公开招聘教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海门市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同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招聘工作以本《公告》为依据,一经发现并查实不符合本《公告》规定以及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即取消应聘人员的考试和聘用资格,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监督电话:0513-82229392(市纪委派驻人社局纪检组)

0513-82212572(市纪委派驻教育局纪检组)

附件:

1、2012年海门市教育系统公开招聘教师报名表.doc

2、海门市2012年招聘教师岗位简介表.xls

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 门 市 教 育 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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