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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2014年公办学校教师招聘简章

时间:2014-4-23 17:05:49 点击:

宿城区2014年公开招聘公办学校教师简章

为加强我区教师队伍建设,深入推进教育现代化,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办学校教师(正式事业编制)47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招聘岗位、计划招聘人数及相关要求等详见《岗位简介表》(附件)。

二、招聘对象与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与责任心,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身心健康。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8年5月5日至1996年5月14日期间出生)。

(三)学历、专业、教师资格证等要求详见《岗位简介表》;所学专业与报考岗位专业要求必须一致。

(四)报考英语岗位的,专业英语四级成绩(TEM-4)达到60分及以上或大学英语六级(CET-6)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

(五)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和条件。

(六)考生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报考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以及与该单位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请广大考生诚信报考。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资格。

三、招聘程序及方法

本次招聘工作由宿城区人社局和宿城区教育局共同组织,按照公布招聘简章、网络报名和资格初审、笔试、报名资格复审、专业技能测试、面试、体检与考察、公示与聘用等步骤实施。

(一)网络报名和资格初审

1、报名、资格初审方式

考试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初审和缴费确认,均通过网络同步进行。

报名、照片上传时间:2014年5月5日09:00-2014年5月14日16:00;

资格初审时间:2014年5月5日09:00-2014年5月15日16:00;

缴费时间:2014年5月5日09:00-2014年5月16日16:00。

报考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报名24小时后,可到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宿城区教育局资格初审,通过初审后进行网上缴费,笔试费用为100元/人。完成缴费确认后的考生,方视为通过该岗位网上报名。

报名网址: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scqrsj.cn)。

2、报名与资格初审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应按岗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同时上传报考者本人近期免冠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二寸(34×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2)宿城区教育局根据报考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资格初审。考生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

(3)报考人员只能用二代身份证选择一个岗位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否则取消资格。报名期间,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岗位。

(4)笔试开考比例为1:3,报名结束后,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待报市人社局审核后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已报考被取消岗位的人员可重新补报其它岗位,补报名时间:2014年5月19日9:00-16:00。

(5)未进行缴费的考生,视为报名未通过。

3、网上打印准考证

通过缴费确认的报考人员要按规定时间到报名确认的网站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打印时间:2014年5月22日—5月23日。

网址: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scqrsj.cn)。

打印中如有问题,请与市考试中心联系(0527—84353881)。

(二)笔试

笔试由宿城区人社局和宿城区教育局共同组织实施。宿城中等专业学校岗位笔试内容为专业知识,分值为100分,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其它岗位笔试内容为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所占比例分别为30%、70%,分值为100分,结果保留两位小数。笔试时间为2014年5月24日8:30-10:30,笔试地点为宿城中等专业学校(宿城新区宿邳路1号)。

笔试成绩将在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宿城教育信息网上公示。笔试不设最低分数线,考生成绩不低于笔试成绩50%的为合格,否则直接淘汰。

(三)资格复审

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计划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有专业技能测试的岗位,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计划数6倍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技能测试人选。参加面试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之比不足3:1或参加专业技能测试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之比不足6:1的,按实际符合条件人数进行面试(专业技能测试)。面试(专业技能测试)前,由宿城区人社局、教育局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间为5月29日9:00—17:00,地点宿城中等专业学校(宿城新区宿邳路1号)。

资格复审须提供以下材料:①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于同一张纸);②学历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委培、定向、联办的毕业生还需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③普通话等级证书;④教师资格证或师范类毕业生证明。上述证明材料均要求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经审查,对不能按上述要求按时提供有效证件原件的、网上提供虚假信息的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其面试资格,并在本岗位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为防止资格复审无限期递补,规定递补截止时间为6月3日下午17:00(节假日除外)。资格复审通过的考生须现场缴纳面试(专业技能测试)费用100元/人,并现场领取面试(专业技能测试)通知书。

(四)专业技能测试

专业技能测试由宿城区人社局和宿城区教育局共同组织实施。宿城中等专业学校岗位及中小学音乐、体育、美术岗位面试前须加试专业技能测试。专业技能测试时间为6月7日,地点为宿城中等专业学校(宿城新区宿邳路1号)。测试时间和内容根据学科特点另定,分值为100分,结果保留两位小数。专业技能测试不设最低分数线,考生成绩不低于专业技能测试成绩50%的为合格,否则直接淘汰。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当场通知考生。

专业技能测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和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计划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参加面试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之比不足3:1的,按实际符合条件人数进行面试。进入面试考生须现场缴纳面试费100元/人,未按时缴费的,视为放弃,不予递补。

(五)面试

面试由宿城区人社局和宿城区教育局共同组织实施。面试时间为6月7日,地点为宿城中等专业学校(宿城新区宿邳路1号)。有专业技能测试的岗位面试待专业技能测试结束后即刻进行。面试形式为演课,时间为15分钟。参加演课的考生按抽签顺序在本人面试开始前60分钟进入备课室封闭备课,统一提供教学内容及必要的参考书。

面试分值均为100分,结果保留两位小数。面试成绩由主考官当场通知考生。考生成绩不低于面试成绩50%的为合格,否则直接淘汰。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考生总成绩,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对于报考有专业技能测试岗位的考生,按笔试成绩占30%、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占3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考生总成绩,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六)体检与考察

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总成绩相同时,按面试成绩,还相同时按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也相同时,重新组织考试确定),按1:1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人员中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考生须于体检前提供原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否则取消体检资格。

体检合格人员由宿城区教育局按照《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组织考察。考察结束前,考生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考生为社会在职人员的,须提供原单位出具的无经济问题证明、单位综合鉴定;考生为已婚人员的,须提供县(区)级及以上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未按时提供上述所有证明材料的,视为考察不合格。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等原因出现缺额的,或因特殊情况放弃的,在本岗位面试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七)公示与聘用

考察工作结束后,根据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宿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3日内,招聘单位填写《宿迁市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区人社局审批,办理人事关系接转手续。

在考察、公示、聘用审批阶段因考生不符合政策规定被取消考察、聘用资格,或考察结果不合格,或考生主动放弃考察、聘用资格等而出现缺额的,在本岗位面试考生中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聘用审批后,因各种原因再出现缺额的不再递补。

公示无异议者,办理聘用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被聘用的社会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聘用)合同及各种协议的,由考生本人自行处理。

四、纪律与监督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严格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坚持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招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违反考试、聘用纪律或工作失职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本简章由宿城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宿城区人社局0527-82960398

宿城区教育局0527-82960305

监督举报电话:宿城区纪委0527-82960263

宿城区人社局0527-82960133

宿城区教育局0527-82960314

附件:宿城区2014年公开招聘公办学校教师岗位简介表.rar

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城区教育局

2014年4月23日

 

 来源:网络

谨防受骗提示:报名时一般不会收费,如果报名时出现收费,请广大考生注意分辨真伪,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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