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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工作公告(1)

时间:2016-08-26 13:25:34 点击:

贵州省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工作公告

根据中央政法委等11个部委局《关于印发<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机制,加强我省政法干部队伍建设,认真做好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试点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围绕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大局,以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为目标,重点从普通高校毕业生和部队退役士兵中选拔优秀人才,为基层政法机关特别是我省经济欠发达的县(市、区、特区)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的原则是:

  (一)招录有序。全省招录培养试点工作要在组织、编制、教育、财政、人社和政法部门统一协调下进行。认真落实编制,研究制定招录计划,精心组织好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和录用,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管理、毕业后定向上岗等项工作。

  (二)公开公正。招录工作坚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平等竞争,确保有利于各方面的监督。

  (三)统考择优。招录培养试点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录用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厅组织,择优录取。

  (四)定向培养。报考即定向、定单位,学生毕业后一律到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工作,服务满规定年限后方可交流。

  (五)严格管理。各有关部门、政法院校应按照招录培养试点工作方案,严格管理,严肃纪律,确保培养学生的素质。要完善相关制约措施,严格定向培养纪律,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定向单位。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指导,统一协调组织,确保招录培养试点工作有序进行,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贵州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组织实施。办公地点设在省政府大院五号楼13层省公务员局1310室。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招录试点工作有序实施。

  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部门及有关院校应根据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的口径进行宣传。

  三、办学层次、学制、专业设置及培养模式

  (一)专科教育(职位类别为C)

  通过注重实战的政法高等职业教育模式,主要为我省县(市、区、特区)级以下政法机关,培养政治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政法应用型人才。

  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二)本科教育(职位类别为B)

  通过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主要为我省县(市、区、特区)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培养本科层次(含双语二学位)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

  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三)研究生教育(职位类别为A)

  通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我省政法机关培养研究生层次(含双语法律硕士)的政法人才。

  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定向到我省县(市、区、特区)级以下法院的各学历层次的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试点班在专业和课程设置上,应突出政法实务方面的教学、实训内容。在培养模式上,以政法业务综合素质培养为基础,以职业精神、基本技能和专业能力教育培养为核心,探索教、学、练、战一体化的教学模式。

  四、招录计划和试点院校

  2016年我省计划招录222人,其中,法院系统37人;司法系统185人。面向已退役士兵招录60人、大学生退役士兵招录32人、基层项目服务人员招录21人、2016届应届毕业生招录109人。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26人,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140人,专科试点班56人。各系统(单位)招录职位详见《贵州省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计划职位表》(附件1)。

  承担我省培养任务的院校为华东政法大学(院校代码:10276)、西南民族大学(院校代码:10656)、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院校代码:11903)、上海政法学院(院校代码:11835)、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院校代码:12929)、浙江警官职业学院(院校代码:12869)6所院校。

  五、考区设置及考务安排

  本次考试考区统一设在贵阳市。考务工作在贵州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具体组织实施。

  六、招录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录对象

  1.生源地或兵源地在贵州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符合报考条件的已退役士兵(含大学生退役士兵)。

  2.本省户籍(截止2016年8月户籍在贵州)或本省生源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大专及以上2016届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外省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及以上2016届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

  3.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简称“四项目”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3.报考年龄要求:

  已退役士兵的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90年8月29日及以后出生。大专以上学历已退役士兵可放宽至27周岁,即1988年8月29日及以后出生);其他报考人员年龄在27周岁以下(1988年8月29日及以后出生)。

  4.报考学历要求:

  (1)报考专科学历试点班的,须高中或中职(中专)及以上毕业学历;

  (2)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专科及以上毕业学历;

  (3)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4)报考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5.具有工作单位的报考人员须持所在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同意报考证明(中、小学教师须持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四项目”人员持“基层项目服务证书”或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层项目服务证明方可报考。

  6.定向招录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含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的职位,限截止2016年8月服务满两年的人员报考;定向招录“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的职位,限截止2016年8月服务期满的人员报考。定向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职位限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校在校期间入伍并完成学业或毕业后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报考。

  7. 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与执法等职位录用体检视力项目适用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2014〕24号)等文件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8.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人员。

  2.2013年度以来曾被贵州省内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招录的公务员(工作人员)(以招录年度计算,如参加2013年招录的公务员,2014年办理录用手续的,招录年度为2013年)。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6年9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未满的。

  4.截止2016年9月24日仍服现役的军人。

  5.截止2016年8月29日仍在读的全日制非2016届毕业生。

  6.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7.曾被开除公职或在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事业单位被辞退未满5年的。

  8.在各级公务员招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

  9.录用后的职位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需回避情形的职位)。

  10.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3年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11.省内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定向招录培养人员未满定向协议最低服务年限的。

  12.不符合招录对象、报考条件或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1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的。

  

作者:文武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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