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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15年度法检系统考试录用工作人员考试大纲(4)

时间:2015-03-07 12:17:28 点击:

第六章民法

基本要求:全面把握民法的基本理论体系,准确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基本内容,能够综合运用民法的基本理论与具体法律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对民事案例进行分析。

第一节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  民法调整的对象(人身关系及其特征,财产关系及其特征)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概念,特征,要素)  民事权利(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既得权与期待权)  民事权利的救济(公力救济,自力救济)  民事义务(概念,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  民事责任(概念和特征,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民事法律事实(概念,事件,行为)

第二节自然人

自然人与公民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对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自然人的住所(住所与居所,住所的设定与变更,户籍与身份证,住所的法律效果)  监护的概念  监护人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  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的终止  宣告失踪(概念,法律要件,效力,撤销)  宣告死亡(概念,法律要件,效力,撤销)  个体工商户(概念,特征)  农村承包经营户(概念,特征)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个人合伙的概念  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合伙的出资,合伙财产)  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退伙)  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  个人合伙的终止

第三节法人

法人(概念和特征应具备的条件)  法人的分类(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和特征,范围)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机关(概念,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监督机关)  法人与法人分支机构法人的设立(法人设立的概念,法人设立的方式,法人设立的要件)  法人的变更(法人变更的概念,法人的合并与分立)  法人的终止(法人终止的概念,法人终止的原因,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登记(登记的概念,登记的类型)  法人联营(联营的概念,联营的形式,联营规避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物权

物权(概念,特征)  物权的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  物权法定主义

民法上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权)  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公信原则)  物权的变动原因(物权的取得,物权的消灭,物权行为)  物权的公示(交付及其法律效果,登记及其法律效果)

所有权(概念,特征)  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所有权的种类

土地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  动产所有权

共有(概念,特征)  共有的种类(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用益物权(概念,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居住权

担保物权(概念,特征)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担保物权的竟合

占有(概念,性质)  占有的种类  占有的效力和保护  占有的推定  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占有的保护  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第五节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共同行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的类型(明示和默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特定人的表示与对不特定人的表示,对话的表示和非对话的表示)  意思表示瑕疵(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共同要件,特别要件,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类型,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成就,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对当事人的约束)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期限的法律要件,期限与条件的效力)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  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撤销权,变更权,除斥期间)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无权处分行为,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债权人同意之前的债务承担,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效果(追认催告权,撤销权)

第六节代理

代理(概念,特征,法律要件)  代理的类型  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的发生(法定代理权的取得,委托代理权的取得)  代理权的授予  滥用代理权之禁止  代理权的终止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概念,法律要件,效果)

第七节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概念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八节期限

期限的含义  期限的效力  期限的性质及类型  期限的计算方法

第九节债权

债(概念,特征)  债的要素(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债的客体)  债的发生原因(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其他原因)  债的分类  债的履行规则(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费用)  债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债的保全的概念  债权人代位权(概念,成立要件,行使,效力)  债权人撤销权(概念,成立,要件,行使,效力)  债的担保(概念,种类)  保证(概念和种类,设立,效力,无效保证及其法律后果,责任免除)  定金(概念和种类,定金的成立,定金的效力)  债的移转(概念,债权让与)  债务承担(概念和种类,要件,效力)  债的概括、承受  债的消灭的概念、清偿、抵消、提存、免除、混同

第十节合同法

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特征  合同的分类(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的概念,要约的要件,要约邀请,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失效,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承诺的效力,承诺的撤回和迟延)  合同的特殊订立方式(悬赏广告,招标,投标,拍卖)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格式条款合同(格式条款的概念,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格式条款的无效)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的内容(必要条款,一般条款)  合同的解释(合同解释的方法,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同时履行抗辩权(概念,成立条件)

不安抗辩权(概念,成立条件,行使,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概念,成立,条件,效力)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

违约责任(概念和特征,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违约行为的形态,违约的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的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责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

买卖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  技术合同

第十一节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概念,成立要件,基本类型)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恶意受让人的返还义务)  无因管理(概念,成立,要件)  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管理人的义务,管理人的权利,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节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侵权民事责任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  知识产权诉讼时效  知识产权诉讼特殊程序问题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独立保护原则,自动保护原则,优先权原则)

第十三节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行为的分类(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积极的侵权行为与消极的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加害行为的概念,共同加害行为的特征)  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  特殊侵权行为(职务侵权行为,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概念,方式与适用)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正当理由,外来原因)  侵权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竟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的竟合)  人身损害赔偿

第十四节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结婚  离婚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概念和条件,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和程序、离婚登记的撤销)  诉讼离婚(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保护,判决离婚的法律原则)  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时的财产处理,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探望权(探望权的概念与主体,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的恢复,行使)  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行使条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过错的内容,承担责任的内容)  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  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婚生父母子女关系,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  继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法律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十五节继承法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养老育幼原则,互谅互让、协商处理遗产的原则)  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和保护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的顺序  代位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的条件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问题  遗赠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遗嘱的效力(遗嘱的有效,遗嘱的无效)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遗嘱变更,撤销的明示方式,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推定方式)  遗嘱的执行(遗嘱执行人的种类,遗嘱执行人的职责,对附有义务的遗嘱的执行)  遗赠的概念和特征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遗赠的有效条件  遗赠的执行  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受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扶养人的权利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  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开始的地点  继承的通知和遗产的保管(继承的通知,遗产的保管)  遗产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遗产的法律地位  遗产的范围认定  遗产应注意的问题(被继承人的遗产与共有财产的区别,被继承人的遗产与保险金、抚恤金的区别)  遗产的分割  债务清偿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第七章民事诉讼法

基本要求:系统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内容;能够运用理论与法律条文解决民事案件。

第一节民事诉讼概述

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  民事诉讼的特征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  检察监督原则

第三节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  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第四节主管与管辖

民事诉讼主管概述  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  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  级别管辖  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  协议管辖(概念,条件)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异议

第五节诉

诉的概念  诉的特征  诉的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  诉的分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反诉(概念,特征,条件,审理)  诉的合并  诉的分离

第六节当事人

当事人(概念,特征,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当事人的变更  原告与被告  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诉讼代表人  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七节民事证据

民事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证据保全(概念,条件,程序,方法)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证明对象(概念,范围)  免于证明的事实(诉讼上承认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倒置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举证时限的概念  证据交换  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  质证  认证

第八节期间

期间的概念(期间,期限,期日)  期间的种类(法定期间,指定期间)  期间的计算  期间的耽误与延展

第九节送达

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送达的效力

第十节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的概念与性质  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诉讼中和解的区别  法院调解的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合法原则)  法院调解的程序(调解的开始,调解的进行,调解的结束)  调解协议与调解书  调解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节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意义  财产保全的种类(诉前保全,诉讼保全)  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  财产保全的程序(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担保,财产保全的裁定及措施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第十二节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的概念  先予执行适用范围  先予执行的条件  先予执行的裁定及执行  先予执行裁定的最终处理

第十三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性质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

第十四节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的概念  诉讼费用的种类  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的受理费,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  其他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  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形(败诉人负担,按比例负担,协商负担,原告或起诉人负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由哪方当事人负担,申请人或债务人负担,为不当行为的当事人负担)  诉讼费用的预交  诉讼费用的缓、减、免

第十五节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的概念  普通程序的特征  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  起诉(起诉的条件,起诉的方式,起诉状的内容,起诉状的制作)  受理(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受理的法律效果,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的处理,关于受理问题的主要司法解释)  审理前的准备(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提出答辩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当事人的追加)  开庭审理(形式,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审结,期限)  撤诉(申请撤诉,申请撤诉的条件,按撤诉处理,撤诉的法律后果)  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的情形,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  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适用)  诉讼中止(诉讼中止的适用,诉讼中止的后果)  诉讼终结(诉讼终结的适用,诉讼终结的后果)

第十六节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  起诉与答辩(起诉的方式,起诉内容与起诉状的送达,被告的答辩)  审理前的准备(举证期限,对适用简易程序异议的处理)  开庭审理(简易程序中的调解,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法庭调查与辩论,庭审笔录)  宣判(当庭宣判,定期宣判)  判决(判决的送达)

第十七节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与区别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提起上诉的条件,提起上诉的程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  上诉的受理(上诉文书的接收与送达,诉讼案卷和证据的报送)  上诉的撤回(上诉撤回的条件,上诉撤回的效果)  上诉案件的审理(二审法院对上诉的审理范围,上诉案件的审理,上诉案件的调解)  上诉案件的裁判[在第二审程序中对上诉案件的不同裁判(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对第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定),第二审裁判的效力,第二审法院的审结期限]

第十八节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对案件再审的程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程序,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的程序)  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  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原审的程序进行审理)

第十九节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的特点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选民资格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公民死亡的条件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二十节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  督促程序的条件  支付令的申请(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提交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对申请形式上的审查,对申请内容上的审查)  支付令的发出  对支付令的异议

第二十一节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公示催告申请的提起和受理(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  停止付与公告(停止支付公告)申报权利除权判决(概念,条件,公告与效力)  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

第二十二节民事裁判

民事裁判的概念  民事判决的分类(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形式判决,全部判决,一部判决,对席判决,缺席判决,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再审判决,肯定判决,否定判决,放弃判决,承认判决)  民事判决的内容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对人的拘束力,对事的确定力,执行力)  民事裁定的概念(概念,裁定与判决的区别)  裁定的内容  民事裁定的效力  民事决定的概念  民事决定的内容  民事决定的效力

第二十三节执行程序

执行的原则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执行机构,执行根据,执行管辖,执行异议,委托执行,执行和解,执行担保,执行承担,执行回转)  申请执行移送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作者:文武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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