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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浙江省杭州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2)

时间:2015-03-11 11:25:55 点击:

(五)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时间:4月20日9时—4月25日24时。

   已完成缴费确认人员登录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五、笔试的科目和时间

  笔试时间为4月25日,每个科目满分均为100分。

  1.报考杭州市级机关职位的,考试类别为综合类,时间和科目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

  下午:14:00—16:30   《申论》(A卷)

  2.报考县级以下机关职位的(除以下3、4、5款情形外),考试类别为基层类,时间和科目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

  下午:14:00—16:30   《申论》(B卷)

 3.报考行政执法类(监狱戒毒单位人民警察和县级以下公安、森林警察、城市综合执法)职位的,时间和科目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

  下午:14:00—16:30   《综合应用能力》(一)

  4.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岗位2” 招考职位的,时间和科目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C卷)

  下午:14:00—16:30  《综合应用能力》(二)

  5.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社区干部招考职位的,时

间和科目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

  下午:14:00—16:30 《综合应用能力》(三)

  报考公安、森林警察、监狱戒毒单位人民警察职位的,还需加试《心理测评》(A卷),考试时间为17:10—18:00。测评结果不折合分数,不计入笔试成绩,仅判定达标与否,未达标者不能参加面试。

  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本次考试范围以《浙江省2015年招考公务员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下载。

  六、加分并划定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

  笔试结束后,对现任村“两委”正职报考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含“岗位1”和“岗位2”)职位的,实行笔试总成绩(两科原始成绩相加)加10分。

  各类职位的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公务员局统一划定。

  七、确定体能(技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各招考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规定比例确定体能(技能)测评和面试对象。招考计划在2名及以下的职位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3名及以上的按1:2比例确定。

  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含“岗位1”和“岗位2”)招考,以及城区街道机关试点面向优秀社区干部招考的职位,均按1:3确定面试对象。

  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系统和监狱戒毒单位人民警察以及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招考计划2名及以下的按1:4确定体能(技能)测评对象,招考计划3名及以上的按1:3确定。

  招考职位笔试合格人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体能(技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八、资格复审

  面试或体能(技能)测评前,要进行资格复审。招录机关按照市统一部署确定资格复审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入围人员须按规定时间、地点接受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因学校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除上述材料外,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大学生“村官”应提供服务地县级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满2年、考核称职和是否在服务岗位的证明;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应出具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及与省级项目办签署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人员应出具由浙江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证》;报考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应出具《退役士兵证》;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须提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或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的2014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报考要求具有2年基层工作经历职位的人员,应提供相应的劳动(聘用)合同及养老保险缴费等有关基层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资格复审前,报考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由招录机关在该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递补。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面试或体能(技能)测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

  九、体能(技能)测评

  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系统和监狱戒毒单位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当地组织、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当地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和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体能测评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军事技能测评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军区实施,军事技能测评项目及评分标准按《浙江省乡镇(街道)机关录用专职人武干部军事技能测评项目成绩标准(暂行)》执行,三项目总分达不到180分的取消面试资格。

  体能(技能)测评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入围体能(技能)测评人员放弃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技能)测评,或体能(技能)测评不合格的,均不再递补。

  十、面试

  面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入围面试的人员放弃面试资格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

  十一、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

  各招考机关根据总成绩按照招考职位从高分到低分按1:1确定体检对象。体检结束后,在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1确定考察对象。

  十二、体检、考察

  (一)体检

  体检工作市级机关由各招录单位组织实施,区、县(市)及以下机关由当地组织、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招录单位组织实施。

  体检工作按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体检执行《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社保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规定与标准。

  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系统和监狱戒毒单位人民警察的按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政策执行。

  报考人员在体检前确认不参加体检的,可在该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可在相应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

  (二)考察

 考察工作根据《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和《关于修订〈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9号)执行。对优秀村(社区)干部报考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的考察按浙人发〔2008〕58号和浙人社发〔2014〕149号执行,必要时可试行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对报考各级公安、林业系统和监狱戒毒单位人民警察人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放弃考察或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可在相应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

  体检、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三、公示、录用

  体检、考察结束后,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示7天。县以下机关定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优秀村(社区)干部考录的职位,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在拟录用人员所在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由招录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报批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不能在2015年9月30日前向招录机关提供报考所需相关证明文件及其他材料的,不予录用。

  在录用审批文件签发前放弃录用资格的,由招录机关在相应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被批准录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或本人放弃录用的,或发现有不符合报考资格和录用条件的,取消录用,均不再递补。

  在次年全省公务员招考公告发布时,尚未公示递补的,不再实行递补。

  参加体能(技能)测评、面试、体检、考察及递补人员的名单均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

  十四、注意事项

  (一)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的考录工作按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开展公开考录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浙组〔2008〕56号)执行。

  (二)截止到2015年3月16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人员,不得报考(硕士以上研究生及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除外)。请报考人员注册报名时确认本人落户情况并如实填写。

  (三)资格复审前,中小学教师应书面报告所在学校,若未按要求报告的,由本人与学校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后再按规定时间办理录用报到手续。

  (四)报考人员在注册时须先进行手机验证,输入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后,点击“获取验证码”,系统自动发送验证码到相应的手机,验证成功后才能继续进行信息注册。每个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均只能注册一次,请务必认真核对,确保真实、准确。

  (五)报考人员须用第二代身份证号码注册报名。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六)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所有注册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或恶意注册报名的,或以录取资格作交易的,给予取消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七)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应于2015年4月3日12时前将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复印件传真至省人事考试办公室(传真号码:0571-88396652),经审核后免除其考试费。

  (八)缴费确认人数不足招考计划数3倍的职位,将酌情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此类计划将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招考职位取消的,考生可自接到取消计划通知起24小时内进行改报名。逾期未改报的,视作放弃改报名,退还考试费。部分特殊职位将视情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九)根据人力社保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体能测评三个项目中有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测评中,纵跳摸高不超过3次,10米×4往返跑和1000米(800米)只测试1次。

  (十)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中组部、人力社保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执行。

  (十一)报考人员对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公示的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当地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或招录机关反映。

  (十二)全市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针对公务员考试的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公务员主管部门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

  (十三)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将人事考试中违纪违规考生信息纳入人事考试信用体系的通知》,自2014年10月起,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涉及以下行为的: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抄袭、协助抄袭;持假证件参加考试;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等,将在浙江信用网上予以公布。希望广大报考人员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诚信报考,诚信参考,不要在信用记录上留下污点。

  (十四)招考公告中规定的体能测评、军事技能测评、体检、考察及违纪违规处理等政策文件,可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招考政策”专栏或“政策问答”专栏中查询。对报考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的政策咨询电话可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

 本公告由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2015年杭州市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计划一览表

 

2015年3月11日

2015年浙江省杭州市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计划一览表

浙江省2015年招考公务员考试大纲

2015年浙江省杭州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资格审查办法

 

作者:文武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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