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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阜康市2016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时间:2016-09-29 11:12:59 点击:

阜康市2016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一、日程安排

(一)网上报名。申请者请于2016年9月12日—10月17日,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完成网上报名。

(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间为:10月17日-10月19日,受理地点在阜康市政务大厅(新国税局楼),过期不予受理。

(三)体检。体检时间定于10月17日--10月19日。体检前请仔细阅读本通知及其附件,确保您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条件,体检者自行前往阜康市人民医院接受体检。

(四)测试。非师范类及师范类申请认定非本专业的教师资格的,需参加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考试,考试时间定于10月24日(星期一)。

(五)发证。2016年11月20日起开始发放教师资格证书,请申请者在2017年1月1日前来领取。

二、申请人报名流程

1、进入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按照网站提示进入教师资格网上申报系统,根据系统提示填写报名信息。

2、核对所填报信息,自行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3、确认无误后提交报名信息。

4、提交成功后,系统将返回此次报名生成的报名号。请申请人牢记报名所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及密码,这些资料是以后修改报名信息以及现场确认时的重要查询条件。

5、请申请人下载“思想品德鉴定意见表”、“体检表”,如实填写并打印,也可以打印“现场确认注意事项”。

6、申请信息填写完毕并提交成功后,请点击“退出”按钮,关闭报名页面,以免信息被他人更改。

三、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程序须知

1、了解教师资格政策和认定程序;

2、非师范毕业生报考自治区教育学、心理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获得合格证;师范毕业生应具备完整的师范教育学历合格成绩(必须包含教育学、心理学、相应学科教学法、教育实习);

3、母语为汉语的申请人员获得合格的普通话水平证书;母语为民语的申请人员获得合格的MHK成绩;从2015年1月1日起,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不再做为母语为非汉语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依据之一。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达到MHK三级乙等;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达到MHK三级甲等;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达到MHK四级乙等。

4、符合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条件者,进行教师资格认定报名,并及时领取体检表进行体检;体检费用自理;

5、体检合格后,需要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申请者,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四、关于申报材料

(一)现场确认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网报成功后即可打印);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4)普通话水平或少数民族汉考(MHK)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师范类毕业生提交专业课程和教育实习成绩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非师范类毕业生提交自治区自学考试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6)1张1寸彩色照片(须与网上申报时用的电子版一致);

(7)《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2份(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下载)。

(二)材料的有关要求

(1)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均为A4幅面,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社会人员的申请材料,须加盖单位或所在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2)所有申请材料涂改无效。

(3)在规定的申请材料受理日期截止之前无法提交完整材料的,视为不合格材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费用不退。

(4)所有申请材料上的姓名用字必须和身份证姓名用字完全一致。

(5)所有申请材料中使用的照片均须为近期、同一底版、免冠、红底彩色照片,应提前准备的照片用途、规格及数量:体检表,教师资格申请表、教师资格证电子版照片要与贴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的照片为同一版。电子照片要求为,照片宽114像素,高156像素,照片文件大小不得超过20KB;采集的电子照片,其文件类型必须为jpg格式,系统不接受其他格式。

以上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证明(证书)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原件退还申请人。

五、关于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1、测试教案和试讲语种均为汉语。

2、参加测试的申请人员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参加测试,否则不得参加测试,后果自负。

3、测试办法:参加测试者根据本人拟申报的教师资格种类及任教学科,准备3个题目及相关教案(一个题目一份教案。教案应具有一节课的完整课堂内容,并以测试者申报相应教师资格种类所对应科目的现行教材为参考,按照指定年级各准备一篇:小学二、四、六年级;初中一、二、三年级;幼儿园小班、中班、大班。有些不是三个年级都有的科目,请任选一个年级,准备3个题目及相关教案),测试时由测试组专家抽取其中1个题目进行测试,测试内容包括面试、讲课和专家提问。测试时间原则上为10-20分钟,测试时间由测试专家把握。未按照上述要求准备者,取消测试资格,责任自负。

六、关于证书发放

所有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代领者须携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前往阜康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领取证书。

七、关于费用

根据自治区“新发改收费[2011]1024号”文件,教师资格认定所交纳有关费用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考试报名费:每人10元。

(二)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考试费:每人180元。

八、其它事项

1、申请人应具有阜康市户籍,对于户口不在阜康市,但工作单位在阜康市且人事档案挂靠在阜康市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可在我市提出申请。对于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阜康市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2、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有关事宜请咨询阜康市教科局招考办,联系电话:0994-3222559。

3、阜康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电话:0994-3228291。

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各类人员应符合以下4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一、身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014年6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三、学历条件

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学历条件。

四、教育教学能力及其它相关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新教师〔2010〕8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及中国汉语水平: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要求的相应水平。

3.教育学、心理学要求: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相应层次的教师教育专业课程成绩、教育实习成绩原件和复印件;非师范类毕业申请人员须参加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统一考试,并且两科考试成绩合格;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科门类不一致的申请人,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第七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

(一)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它中等职业学校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条件;

(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它

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它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等级。具有相当于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职业资格等级的特殊技艺者,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查合格,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五)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教师资格认定申报材料

现场确认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网报成功后即可打印);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4)普通话水平或汉语水平考试(HSK)、少数民族汉考(MHK)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师范类毕业生提交专业课程和教育实习成绩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非师范类毕业生提交自治区自学考试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6)2张2寸、1张1寸彩色照片(须与网上申报时用的电子版一致);

(7)《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2份(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下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第九条母语为汉语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标准。

第十条母语为非汉语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汉语水平应当达到的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x)等级标准为: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达到3级,申请初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达到4级,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达到5级,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达到6级。

根据《关于做好2015年全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新教传(2015)74号),民族汉考(MHK):从2015年1月1日起,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不再做为母语为非汉语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依据之一。母语为非汉语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达到的民族汉考(MHK)等级标准如下: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达到MHK三级乙等;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达到MHK三级甲等;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达到MHK四级乙等。

 

 

作者:文武教师资格考试网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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