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是市政府授权的行使市级经济和行政事务相应管理权限的派出单位,因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3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计划招聘3名。
二、招聘条件
1、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财会专业,熟练操作计算机;
3、具有财会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优先录用);
4、身体健康,品德端正;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
2、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3、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4、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三、报名方式
应聘人员根据招聘公告,到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宿州市科技大厦711室,联系电话:0557—3927700)现场报名。报名时须持学历证书、有效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明等原证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同底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二寸四张,资格审查后签署“诚信承诺书”,填写《宿州高新区2015年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报名表》。
报名时间: 2015年7月9日至7月15日,每天下午15:30—17:30。逾期不予补报。
报考人员报名时须真实、准确、有效地提供报考信息,凡弄虚作假或虽通过资格审查但实际与报考条件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聘用等资格。属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的,需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供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为了确保新进人员质量,招聘报名人数与招聘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1,不足规定比例的,取消或核减招聘计划数。
四、考试事项
公开招聘人员考试由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报考人员请按电话通知参加考试。
五、体检
招聘入围对象应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六、公示和聘用
体检、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选,予以公示,时间7天。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核查属实后取消其聘用资格。同职位内缺额按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经公示无异议的,招聘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新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考察合格的,正式聘用。聘用期间签订聘用合同。
本《公告》由宿州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负责解释。政策咨询电话:0557-927700 ;0557—3927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