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聘对象和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2.户籍要求:限衡水市(含衡水市所辖各县、市、区)户籍(应届毕业生除外)。截止日期以2016年9月6日之前(含9月6日)有效。
3.学历和专业要求:考生需具备全日制普通专科或以上学历。报考语文、数学、英语、信息技术岗位的考生不限专业,报考音乐、体育、美术岗位的考生限相应专业报考。
4.年龄要求: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1年9月6日(含)至1998年9月6日(含)期间出生)。
5.考生必须取得小学或小学以上教师资格证。报考音乐、体育、美术学科岗位的考生所持教师资格证必须是相应学科。语文、数学、英语、信息技术学科岗位不限制教师资格证的学科。已通过教师资格考试暂未发证的,需提供相关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出具各项成绩考试合格的证明。
6.“服务基层项目计划”岗位条件:符合岗位条件、服务期满(时间截至2016年9月6日之前,含9月6日)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村医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现役军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应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学生不在招聘范围。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应聘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