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宁波市象山县第二次公开招聘教师项目一考试工作安排
现将2013年象山县第二次公开招聘教师项目一考试工作安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一测试时间:2013年7月2日上午7:30
二、项目一测试地点:象山职业高级中学(教育园区南区)
三、项目一测试形式:
(一)技能测试
1.技能测试对象:按公告要求经初审符合培智学校职位报考条件的应聘者。
2.技能测试形式:音乐职位的专业技能测试项目为即兴弹唱70%(内容现场指定,范围是初中教材内容)、才艺展示30%(自选钢琴演奏之外的器乐、声乐或舞蹈);美术职位的专业技能测试项目为素描70%(内容现场指定)、色彩30%(内容现场指定)。满分都为100分,技能测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40%。技能测试结束后,根据技能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各招聘计划数的3倍(不足3倍按实际人数)确定进入教学能力测试对象。技能测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得进入教学能力测试(招聘该职位应聘人员技能测试成绩平均分在60分以上的,以60分为合格成绩;60分以下的,以平均分为合格成绩)。
3.请各应聘者随带必要的用具:如乐器、伴奏带、舞蹈服;素描工具、色彩用具等。
(二)笔试
4.笔试对象:按公告要求经初审符合鹤浦及高塘学校职位和全县统配职位报考条件的应聘者。
5.鹤浦及高塘学校职位笔试范围:分教育基础知识部分占20%(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等);学科专业知识部分占80%(报考对应层次学科教学内容、高等师范教育对应学科内容、教材教法等)。满分为100分,占考试总成绩的40%。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数的3倍(不足3倍按实际人数)确定进入教学能力测试对象;笔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得进入教学能力测试(招聘该职位应聘人员笔试成绩平均分在60分以上的,以60分为合格成绩,60分以下的,以平均分为合格成绩)。
6.全县统配职位笔试范围:网络管理应该具备的计算机知识、网络管理知识及电子知识。满分为100分,占考试总成绩的40%。笔试结束后,根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各招聘计划数的3倍(不足3倍按实际人数)确定进入技能测试测试对象。笔试成绩不合格者淘汰(招聘职位应聘人员笔试成绩平均分在60分以上的,以60分为合格成绩;60分以下的,以平均分为合格成绩)。
(三)面试
7.面试对象:按公告要求经初审符合象山中学职位报考条件的应聘者。
8.象山中学职位面试范围及形式:教育教学理论案例分析,满分为100分,占考试总成绩的40%。面试结束后,根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各招聘计划数的3倍(不足3倍按实际人数)确定进入上课对象。面试成绩不合格者淘汰(招聘职位应聘人员面试成绩以60分为合格成绩)。
三、其他
9.请各经初审符合报考条件的应聘者,于7月1日到教育局305室领取准考证。领取前请到财务室交付40元/人的考试费,凭发票领取准考证。
10.请各经初审符合报考条件的应聘者,随带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
11.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其他事项详见《考场规则》(附件1)。
12.应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考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附件2)处理。
13.项目二测试时间初定于7月3日。
联系电话:65768781、65732890
附件:1.《考场规则》
2.《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考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象山县教育局
2013年6月25日
考场规则
一、应考人员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缺一可先进入考场,后向巡考、主考汇报),对号入座,然后将准考证及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应试人员只准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黑色钢笔等必要用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严禁将手机、资料、计算器、电子词典、提包等物品带至座位。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
四、应考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离开座位。
五、考试开始前或考试结束后不得答卷。
六、必须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作答,不得在试卷和准考证上作任何标记。
七、应考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缺损、错装、字迹不清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传递资料,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
九、考试期间,任何人不得将试卷内容和答题信息传出考场。
十、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翻放,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场。严禁将试卷、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应试人员必须遵守本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和监督。否则,按考试违纪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考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人事考试公平公正,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警告仍不改正或考后认定的,给予本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2.在试卷、答题卡(纸)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3.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4.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特殊标记的;
5.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纸)、或者将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6.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或将手机、资料、电子设备等规定以外的物品带至座位的,给予本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
2.违反规定夹带、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3.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4.抄袭、协助抄袭的;
5.互相交换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等的。
四、有伪造、涂改证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让他人冒名顶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使用手机等工具接听、接收或发送考试信息的;
3.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4.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六、对本规定三、四、五条所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理的,考试机构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
七、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威胁、辱骂、诬陷他人,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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