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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2014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时间:2014-5-3 9:03:26 点击:

吉林省吉林市2014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为做好2014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吉教师字〔2014〕6号)要求,现就本年度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上半年面向广大高校应届毕业生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各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高中以下教师资格,由毕业学校统一组织,向学校所在地的市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参加吉林省教育学院中小学干部培训办公室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课程补修,通过4月中旬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考试并合格后,由毕业学校统一组织,按着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学校所在地的市或者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春季认定工作对象集中、工作量大,各认定机构要与各高校密切合作,指导广大高校应届毕业生顺利完成网上报名,合理安排师范教育类和非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的申请受理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春季认定工作。

二、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下半年面向社会人员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部署,下半年我省将进入全国统一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点省份。省教育厅将根据国家要求对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政策进行调整(具体考试工作安排另行通知)。下半年申请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教师资格人员,培训、考试(面试)工作继续由吉林市教育局师资培训处负责组织实施,申请幼儿、小学和初中教师资格人员,培训和考试工作继续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人事科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及时受理申请,按照认定程序对申请人员进行考核和审查,向合格者发放教师资格证书,确保按时完成秋季认定工作。

三、网络版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工作

(一)网络版信息系统开放时间: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的统一安排,本年度国家网络版信息管理系统春、秋两季开放时间为:上半年4月20日至7月10日;下半年9月10日至12月10日。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务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信息录入、编号生成和数据下载等全部工作,不得延误。

(二)网上报名工作安排:继续全面开展教师资格申请网上报名工作,我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可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和个人信息查询。上半年申请人网上报名时间为5月1日至25日,现场确认时间为5月20日至6月5日,认定机构可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调整现场确认受理时间;下半年网报时间安排以系统计划设定时间为准。

四、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

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工作部署,下半年我省将进入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省份。省教育厅将根据国家要求制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方案,在部分地区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各县(市)区应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咨询和服务工作,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推动认定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各认定机构要认真使用国家信息系统平台及时宣传和发布认定工作信息,配合本地教育信息网站等媒体,积极指导申请人员完成网上报名,合理安排本地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等工作日程,切实把好教师入口关,严格认定程序,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审查申请人的各项条件,尤其要重视对申请人员实际教育教学能力的考核和思想品德的考察,保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质量。要按照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有关要求,严格依据认定权限开展工作,不得违规受理非本行政区域内人员的申请。

(三)各级认定机构要按照认定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认定工作过程监管,规范下设现场确认点工作程序,指导现场确认点工作人员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各项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及时发现申请人错误信息并指导申请人更正。各级认定机构应同时加强材料规范管理工作,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重要申请认定材料长期存档保管。对于个别丢失证书需要补发换发的人员,要将《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及登报材料存档备案,并将补发换发情况在信息系统中登记。

(四)各县(市)区本批次认定工作结束后,由市教育局师资培训处统一向省级管理机构提出证书征订申请。各认定机构要切实提高对数据准确性的认识,加强对信息录入、证书编号与打印等环节的校验和审核,减少错误发生和不必要的证书损耗,维护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六、相关政策

(一)2014年教师资格认定收费工作暂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吉发改价监联函字[200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参照人社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相关要求执行。

(三)根据教育部教师工作司意见,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全日制教育硕士,可参照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的认定政策,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方向相同的教师资格。

(四)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全国有效的通知》(教资字〔2012〕24号)精神,凡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我市申请人,无需再参加考试;对于笔试科目均合格者,可直接参加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所申请的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应与教师资格考试学科一致。

吉林市教育局

2014年4月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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