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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黑龙江省特岗教师招聘实施方案

时间:2014-07-06 13:42:54 点击:

黑龙江省201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14〕2号)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我省201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的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改革和完善教师补充机制、改善农村教师结构、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素质、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宗旨,按照“统筹规划、创新机制、科学配置、严格管理”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实施“特岗计划”工作。

(一)与中小学编制管理工作紧密衔接。纳入“特岗计划”的县(市),应该是教师总体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结构性矛盾突出,且能够保证3年后按对应年度计划有足额空编正式聘用服务期满的特设岗位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的县(市),计划实施期内不得再以其他方式补充新教师。城市、县镇学校教师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聘用服务期满的特岗教师。

(二)与中小学教师补充、调整教师队伍结构统筹考虑。通过实施“特岗计划”,逐步改善和解决贫困地区和边境地区中小学教师队伍总量不足、素质不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鼓励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

(三)与教师资源的科学配置有机结合。特岗教师的安排要充分考虑中小学教师队伍现状,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的实际需求,统筹考虑学科、学段等因素,科学配置,发挥实效。加强音体美等紧缺学科教师的补充。要努力促进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原则上“特岗计划”安排在乡(镇)及其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优先满足村小和教学点的教师补充需求,进一步提高村小和教学点特岗教师招聘比例。

(四)扩大省级“特岗计划”实施范围和规模,省级“特岗计划”与国家“特岗计划”统筹实施。招聘对象及条件、招聘办法及程序、招聘人员的相关待遇和有关政策等相互统一。

(五)严格执行政策,坚持规范操作。各市(地)、县(市)要充分认识实施“特岗计划”的重要意义,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政策规定,强化管理机制,严密工作程序,确保招聘工作质量和管理的规范化。

二、实施范围

我省今年实施国家“特岗计划”和省级“特岗计划”,共拟招聘特岗教师2489人。实施国家“特岗计划”的范围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即“国家级贫困县”)、边境县(市)、原“两基”攻坚县、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黑龙江省含大兴安岭南麓山区),今年申报实施的县(市)为拜泉县、甘南县、泰来县、龙江县、克东县、富裕县、穆棱市、东宁县、桦川县、桦南县、同江市、汤原县、抚远县、林甸县、海伦市、明水县、青冈县、望奎县、兰西县、鸡东县、虎林市、密山市、饶河县等23个县(市),拟招聘特岗教师1340人;实施省级“特岗计划”的范围为除国家“特岗计划”实施范围以外的县(市),今年申报实施的县(市)为木兰县、巴彦县、克山县、依安县、讷河市、宁安市、海林市、富锦市、绥棱县、庆安县、安达市、肇东市、加格达奇、五大连池等14个县(市),拟招聘特岗教师1149人。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特岗计划”与国家“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结合实施。已被2014年“农村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正式录取人员,若其签订服务协议的服务区域为“特岗计划”实施县(市),且本人符合特岗教师招聘条件,可不参加公开招聘考试,直接聘为特岗教师。这部分人数为1名,其所用岗位不列入公开招聘计划。因此,列入公开招聘“特岗教师”的设岗计划总数为2488人。

三、各部门职责及分工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省教育厅为此项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教师公开招聘、岗前培训、跟踪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加强对实施县(市)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协调“特岗计划”的经费保障,落实资金,规范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同省教育厅做好教师招聘工作及聘后管理工作;省编办负责特岗教师编制使用计划核准和对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市(地)、县(市)要根据省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事业编制总量,在“特岗计划”实施期满后,按当年编制使用计划使用空编安置特岗教师。

设置特设岗位县(市)的政府及其上一级政府负责本地区实施“特岗计划”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加强实施工作的管理。设岗县(市)的县级有关部门要为特岗教师提供周转宿舍及其他生活必要条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设岗的学校要加强对特岗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四、实施办法和步骤

(一)招聘

招聘对象以本科为主,专科为辅;以应届毕业生为主,往届毕业生为辅;以师范类专业为主,非师范类为辅。已招聘的在岗特岗教师以及录取后未到岗或离岗的不能报考。

招聘工作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择优”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原则,按照公布需求、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集中培训、签订合同、上岗任教的程序进行。招聘的具体办法详见附件1。

(二)聘后管理

⒈省教育厅建立特岗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库,对特岗教师实行聘后全程跟踪管理和评估。各设岗县(市)教育局也要建立信息数据库,及时将特岗教师的有关情况向省教育厅报告。

⒉特岗教师聘用期间,其户口根据本人自愿,可留在原籍,也可迁至工作学校所在地或工作学校所在地的县城;党(团)组织关系转至工作单位,并应积极主动参加工作单位的党(团)组织活动;人事档案由服务县政府教师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管理。服务期满后,被国家机关、国有事业(企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服务期间建立的工作档案和党(团)关系按规定转到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相关单位管理或由政府人社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理;未被录(聘)用人员的工作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转到原生源所在地政府人社部门人才服务机构。

⒊特岗教师聘用后的日常管理与考核主要由设岗学校和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每年度结束,各设岗学校要对本校特岗教师的各方面表现和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定考核等次,并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存入其工作档案。

五、有关政策保障

(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9〕30号)的有关精神,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特岗教师聘期计算工龄、教龄。聘期内在评职、晋级、评优、参加培训、福利待遇等方面享受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相同待遇,并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

(三)特岗教师在聘期内,由所在学校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要求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在教师岗位工作的,应按合同条款解除聘用合同。

(四)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且本人愿意留在当地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要在省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事业编制总量内正式聘用并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范围,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

服务期满不留基层学校工作的,由其自主择业,当地政府应创造便利条件并提供必要帮助。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及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提供必要和可能的就业服务。

六、资金保障

实施“特岗计划”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实施国家“特岗计划”,由中央财政按照人均年24000元的标准安排资金,用于补助特岗教师的工资性支出;实施省级“特岗计划”,由省级财政按照人均年24000元的标准安排资金,用于补助特岗教师的工资性支出。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省级财政补助水平综合确定,并同时实施中小学绩效工资。实施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地区,应将相应岗位的特岗教师纳入实施范围。各地要统筹落实资金,用于解决特岗教师的地方性补贴、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业保险)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其中,交通补助按“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的交通费补助标准执行。以上实施“特岗计划”所需资金,在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基础上,不足部分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特岗教师所在地财政负担。

特岗教师招聘考试、岗前集中培训相关工作费用,由省教育厅负责,面试、体检、招聘等环节工作的经费,由招聘的县(市)负责。

附件:⒈黑龙江省201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招聘办法

⒉黑龙江省201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岗位设置计划

⒊黑龙江省201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招聘登记表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rar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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