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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招聘面试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07-31 13:50:11 点击: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面试办法的通知

甘教师[2012]24号

各市(州)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的通知》(教师[2009]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甘政纪[2011]36号)和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2012年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12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我省选拔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工作,积极实施国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保证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面试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厅制订了《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面试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面试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面试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的通知》(教师[2009]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甘政纪[2011]36号)和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2012年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1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面试作为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的重要环节,必须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三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面试工作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州)教育局负责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面试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教育局参与、配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面试工作。

第四条 面试主要考察应试者是否具备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素质。笔试成绩占70%,面试成绩占30%。

第五条 各市(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面试的对象是已参加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笔试,获得面试资格的人员,不包括代课人员和参加中职教师岗位考试的人员。面试人数为实际录用人数的120%。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2012年及以后公开选拔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任教和实施“特岗计划”的教师公开招聘面试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省教育厅成立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面试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厅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师范教育处。各市(州)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对当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面试工作进行安排部署,领导小组组长建议由各市(州)政府分管教育的领导担任,小组成员建议由教育、人社、监察、财政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州)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州)教育局局长担任。

第八条 由各市(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面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若干面试小组,每小组设主考官1名,考官4-6名,一般包括教育行政部门相关领导、教育教学管理人员、中小学骨干教师,考官的专业构成、年龄、性别等须合理搭配。每小组另设记录员、计分员、核分员、监督员各1名,资格审查员、应试者引导员等其他工作人员若干名。考官与考务人员由面试工作办公室随机抽调,并严格保密,进行封闭式管理。

第九条 面试小组分组办法。原则上根据学段、学科和设岗人数设立面试小组。招聘人数较少的学段或学科也可跨学段、跨学科设置综合性面试小组。

第三章 面试工作程序

第十条 制定方案

(一)各市(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面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标题,指导思想和原则,面试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面试命题组成员、考官、考务人员、监督人员,时间和地点,应试者分组,面试的内容、方法和程序,面试测评要素,纪律和要求,举报电话(网址)及其它相关事宜。

(二)除面试命题组成员、考官和考务人员保密外,其它事项应提前3天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命制试题。各市(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面试工作办公室遴选相关人员成立面试命题组,并按本办法所列命题原则、命题要求编制面试试题,拟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面试试题的编制、封存、保管、传递、交接、拆封等,按机密件要求管理。

第十二条 培训考官。各市(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面试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对面试考官进行集中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一)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的有关政策及规定,面试在整个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面试内容、方法、要求,各项测评要素的含义和操作定义,评分标准,注意事项以及其它技术问题。

(三)进行面试演练,以熟悉操作流程和统一评分标准。

(四)面试工作中的安全措施。

(五)面试工作中的职责和纪律要求。

第十三条 设置考点

(一)面试考点须设考务办公室,各面试小组分设资格审查室、候考室和面试室,每室须有醒目标志,便于相互联络。面试考点须选在周边环境安静、不受外界干扰的地方。

(二)面试室要明亮、宽敞,布置简洁,避免分散应试者的注意力,内设应试者席,考官席,计分员、核分员、监督员、记录员席。应试者席无饰物,便于考官观察应试者形体动作。

(三)资格审查室、候考室要设在临近面试室而又互不干扰的房间。资格审查室供应试者进入候考室前进行资格审查用,候考室主要供应试者面试前准备和休息用。候考室内应布置整洁,并备有必要的服务设备。

(四)若采用试讲法进行面试,面试考点须另设备课室,备课室须配备教材、教学参考书、纸笔等。

第十四条 组织面试

(一)面试开始前,考务办公室组织主考官、考官、各类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抽签分组。

(二)应试者凭面试通知单、笔试准考证、身份证和毕业证按规定时间到达考点。

(三)应试者在面试开始前半小时进入本组资格审查室,由资格审查人员对其进行资格审查(附件四)。

(四)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试者由工作人员带入本组候考室,待通过资格审查的所有应试者进入候考室后,由工作人员组织抽签排序,并按《应试者抽签登记表》(附件五)登记。若采用试讲法,抽签后应试者依次进入备课室,给予其适当的备课时间。

(五)根据面试要求对应试者进行面试。考官按《面试评分表》(附件六)内容逐项评分,各考官填写终评得分并签名后,由工作人员送交计分员。记录员逐一对应试者的面试过程进行详细记录(附件七)。

(六)计分员计算得分,填写《面试成绩汇总表》(附件八)并签名;核分员核查分数并签名,主考官最后审定签名。面试成绩的计算方法是:从所有考官的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再将其他考官评定的成绩相加,算出平均得分,即为该应试者的面试成绩。

第十五条 公布成绩。面试结束后,市(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面试工作办公室将面试成绩分县(市)区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列并张榜公布。

第十六条 收存资料。面试工作中有关实施方案、考官人选、试题及面试过程中应试者的抽签顺序、评分记录、考点记录、成绩表等文件资料,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机构负责存档保管。

第四章 面试内容与方法

第十七条 面试主要考察应试者的教育教学基本素养、专业知识、教学能力、仪表仪态以及口头表达能力,侧重于教育教学实践能力(见附件一、二)。基于幼儿园教师职业的特殊性,面试应侧重考察应试者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艺术素养,考试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三。

第十八条 面试命题原则

(一)思想性原则。试题应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科学性原则。试题编排规范,体现测评要素的要求,能比较全面测试应试者的能力和水平。

(三)针对性原则。试题编制贯彻“为用而考”和“考用一致”的原则,侧重考察应试者所应聘岗位(学段、学科)涉及的相关知识与技能。

(四)灵活性原则。试题的内容设计、提问、评分要点等应给考官和应试者留有发挥的余地。

第十九条 试题的设计和编制要求

(一)试题与测评要素具有一致性。

(二)试题要科学、严谨,主旨清晰。

(三)试题要有较高的区分度、信度和效度。

(四)试题难度适中,表述简洁明了。

(五)试题数量以参加面试人数的2倍以上为宜。

第二十条 面试测评要素

(一)仪表仪态。主要包括精神面貌、衣着、举止、五官等。

(二)口语表达。主要包括普通话、沟通交流等。

(三)心理素质。主要包括调控情绪、适应环境、理解他人等。

(四)专业知识技能。主要包括专业基础知识,粉笔字、多媒体操作等技能。

(五)职业理解。主要包括教育理念、职业设计、事业心、责任心等。

(六)教学实践。主要包括确立教学目标、把握教学内容、选用教学方法、组织驾驭课堂、完成课堂教学任务的能力等。

第二十一条 面试方法

(一)问答法。由主考官根据面试试题,直接向应试者提问,或者由应试者抽签决定试题,由主考官提问。

(二)试讲法。由主考官出示按学段、学科编制的试讲题目,应试者就该题目进行现场试讲。

(三)各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问答法或试讲法进行面试。面试时间10-15分钟。

第五章 考官与考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 考官遴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修养。

(四)熟悉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具有多年教育教学经验的教学管理人员以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教研人员等。

(五)各市(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面试工作办公室按照上述条件确定主考官和考官人选。

第二十三条 主考官工作规范

(一)负责组织协调本小组面试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引导其他考官发挥其积极性,对面试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性问题提前做好准备。

(二)面试时须佩戴本市(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面试主考官工作证。

(三)面试时要尊重应试者,态度和蔼,营造能使应试者充分发挥其能力和水平的面试氛围,避免使用否定性语言。

(四)提问或追问要围绕考察主题,语气、角度、方式恰当,用语简洁准确、清晰明了。

(五)不得向应试者询问与面试无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考官工作规范

(一)面试时须佩戴本市(州)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面试考官工作证。

(二)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依据应试者在面试中的全部行为表现和各项面试要素的评分标准,进行独立评分,不得互相商量、暗示。

(三)向应试者追问时须征得主考官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 其他考务人员职责

(一)资格审查人员。在面试资格审查室对应试者进行面试资格审查,主要包括审查面试通知单、笔试准考证、身份证、毕业证等。资格审查人员应认真填写《应试者面试资格审查表》(附件四)并签名。

(二)引导员。负责按顺序逐一引导应试者进入面试室,并向主考官报告:这是XX号应试人员(不得说出应试人员姓名)。

(三)计分员、核分员、监督员和记录员。计分员、核分员和记录员应准备好开展面试工作所需物品。记录员做好面试全程记录工作。计分员负责计算分数。核分员负责核对分数。监督员监督整个面试工作过程。

(四)服务人员。负责维护考点秩序,搞好服务工作。

第六章 考务纪律

第二十六条 参与面试的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主考官、考官凡有直、旁系亲属参加面试的,必须回避。

第二十七条 考务人员要遵守保密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泄露面试试题及其它不能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应试者如违犯规定,现场取消其面试资格。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面试工作应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巡视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检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1

 

面试测评要素及评分标准

 

评价项目

评价标准

分值

得分

仪表仪态

1.精神饱满

2.举止得体

3.衣着整洁、大方

4.五官端正

 

10

 

口语表达

1.普通话标准

2.语言表达清晰、流畅

3.善于倾听、交流

 

20

 

心理素质

1.具有较好的情绪调控能力

2.理解他人,能够了解和体会他人的感受

3.具有较好的环境适应能力

 

15

 

专业知识技能

1.专业基础知识扎实

2.粉笔字书写规范、流利

3.多媒体操作熟练

 

30

 

职业理解

1.热爱教育事业,责任心强,有正确的教育观

2. 对学生具有爱心、耐心,具有正确的职业观、师生观。

3.将教育事业作为自己的职业追求

25

 

总分

 

100

 

 

 

附件2

 

试讲评价要素及评分标准

 

评价

项目

评 价 标 准

分值

得分

教学

目标

1.目标明确具体,可检测

15

 

2.目标适切,符合课程教材的基本要求和学生认知水平

教学

内容

1.知识传授准确、科学系统

15

 

2.教学重点突出,难点处理得当

3.信息容量适度,难易适当

教学

过程

1.教学结构设计合理,层次分明,衔接自然,组织严密,过程完整

30

 

2.掌握学生信息反馈,因势利导,及时调整教学进程

3.师生合作、互动,课堂气氛和谐

4.能紧扣教学目标,抓住教学重点、难点和关键点

教学

方法

1.从教学需要出发,教学方法恰当

20

 

2.发挥师生双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善于激发学生兴趣,激活学生思维

3.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重视学法指导

教学

素养

1.仪表大方端庄,精神饱满,教态自然得体,有亲和力

20

 

2.使用普通话,语言准确、精炼、流畅、有感染力

3.板书布局合理,内容精要恰当,书写规范美观

总分

 

100

 

附件3

幼儿园教师面试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语言表达能力(30%)

考试内容:有关幼儿教育、专业学习、工作愿望等方面的问题;朗诵或讲述所抽取的中外优秀儿童文学作品。

评分标准: 问题回答着重考察幼儿教师专业素质;朗诵或讲述语音面貌好,重音、停顿、连读准确无误,朗读流畅,声音洪亮、圆润,精神饱满,表情态势自然大方,准确把握朗读内容,有较强的感染力。

二、教师艺术素养(70%)

应试者从音乐(声乐或器乐)、舞蹈、美术(绘画或手工制作)三个科目中任选一项考试。

1.音乐

考试内容:自选一首中外歌曲演唱,美声、民族、通俗三种唱法均可,自备伴奏带或CD;器乐考生自选一首中外乐曲演奏,除钢琴外乐器自备。

评分标准:歌唱状态良好,演唱时咬字清楚,气息控制好,声音流畅,歌曲的演唱内容和歌唱情绪把握良好,具有较丰富的艺术表现力;完整地演奏高级程度的曲目,读谱准确,音高、音色、节奏准确,音色纯正,弹奏细腻、流畅、完整,具有较丰富的艺术表现力。

2.美术

考试内容:教学挂图绘制或玩教具制作,主题自定,形式不限。绘画用4开试卷纸统一发放,画具自备;手工制作用工具材料自备。

评分标准:主题鲜明,造型准确,构图合理,符合幼儿审美要求和幼儿园教育要求,具有一定的造型表现能力;手工作品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指向性,用材经济、易加工,造型美观,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幼儿教育规律,具有一定的艺术性。

3.舞蹈

考试内容:成品舞或舞蹈片段。舞蹈种类、风格不限,自备伴奏带或CD。

评分标准:舞蹈基本功扎实,技术技巧娴熟,动作协调连贯,节奏感强,舞姿优美,正确地把握作品的风格特征及思想感情,具有一定的艺术表现力。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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