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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四川省宜宾市公开考试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公告

时间:2014-07-01 15:04:36 点击: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宾市公安局 宜宾市公务员

关于2014年宜宾市公开考试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我市决定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49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同时在三江人才网〔http://www.ybrc.gov.cn〕、宜宾人事考试网〔http:// www.ybpta.gov.cn〕发布):

一、招考名额及职位

此次宜宾市共计划招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49名(其中,男性44名,女性5名)。各职位具体名额为:综合管理职位7名〔综合管理(一)5名,综合管理(二)2名〕,执法勤务职位24名〔执法勤务(一)9名,执法勤务(二)9名,执法勤务(三)2名,特警职位4名〕,专业技术职位18名〔法医职位6名,物证鉴定及检验职位6名,网络安全管理3名,金融财会(一)1名,金融财会(二)1名,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职位1名〕。各职位报考条件、招收专业及相关要求等详见《2014年宜宾市公开考试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

二、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2014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职位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且必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录用或不予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责任由本人自负。

综合管理、执法勤务和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职位招收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其余职位均招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

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面向全国招考,大专学历人员限四川省常住户口或四川省生源地。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4.年龄在18—30周岁(1983年7月1日—1996年7月1日期间出生)。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报考法医职位的,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以下(即1978年7月1日以后出生);报考特警职位人员的年龄须在25周岁以下(即1988年7月1日以后出生)。年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4年7月1日。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8.符合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3.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

4.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5.现役军人;

6.曾受过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7.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8. 配偶、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9.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报名及资格初审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网络报名时间为2014年7月1日至6日8:00,报名网站为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公招全过程,在任何阶段发现报考者有不符合职位要求情形的,均可取消其报考或录用资格。

报名及资格初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络报名

1.选择职位。报考者登录报名网站,认真阅读《公告》、《职位表》等,了解招考职位所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报名程序、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然后根据自身的实际选择完全符合报考条件的职位进行报名。报考人员应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号进行报名,并且只能选择一个部门(单位)中的一个职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填报信息。报考者按网络提示要求通过注册,真实、准确填写《2014年四川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的各项内容,同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报考人员应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资格初审。资格审查单位根据报考者在网络上填报的材料,对照职位报考要求,在网上进行资格初审。全部报考者的资格审查于7月7日8:00结束。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对照片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提示报考者重新上传照片。

4.查询资格初审结果。报考人员请于2014年7月1日至7日期间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和照片质量检查。资格初审合格者,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并按网络提示打印《2014年四川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两份,供资格复审时使用。资格初审不合格的,可于报名时间截止前改报其他完全符合条件的职位。考生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内容有询问的,可按照《招考公告》中的咨询电话向相关部门(单位)咨询。

(二)确认缴费

经初审合格且照片质量合格的考生,须于资格初审合格后至2014年7月8日8:00前登录到报名网站进行确认缴费(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笔试考务费行测、申论每人每科50元,心理素质测试每人80元)。网络报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确认缴费的具体程序按网络提示进行。

下列考生通过资格初审后于2014年7月8日17:00前的工作日内到宜宾市人事考试中心(宜宾市翠屏区大碑巷37号)递交减免申请材料。经宜宾市人事考试中心按相关程序审核通过后,考生减免当次考试考务费。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减免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农村家庭考生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特殊困难证明;

2.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凭其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学校学生处出具的农村特困家庭证明、特殊困难证明;

3.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十分困难家庭的考生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父亲或母亲烈士证明、父亲或母亲一级伤残军人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双亡证明等有效证件。

(三)职位调整                             

笔试报名人数与职位录用名额之比一般不得低于5:1。在报名缴费工作结束后,对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公务员局负责组织调整。因报名人数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而被取消招考的职位,由四川人事考试网向该职位已缴费的报考人员退费或招考单位征得考生同意后将其调整到本市符合报考条件的其他职位。有关情况将及时在三江人才网〔http://www.ybrc.gov.cn〕上公告。

 (四)打印准考证

资格初审通过和照片质量合格并成功完成了确认缴费(含减免费用)的报考人员,请于2014年7月22日至7月26日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网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黑白、彩色均可,保证字迹、照片清晰)。逾期不打印准考证而影响考试的一切责任由考生自负。

四、考试及资格复审

考试分为笔试、心理素质测试、面试和体能测评。考试总成绩按满分100分计算。其中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

心理素质测试和体能测评不计算分值,实行合格制。

(一)笔试

1.笔试科目:笔试科目为《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每科卷面满分100分。

2.笔试时间和地点:笔试时间为2014年7月27日(星

期日),各科具体笔试时间及地点详见本人准考证。

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不含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两证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

3.笔试加分:         

(1)被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或二级英雄模范称号、革命烈士、在执行任务中因公牺牲、因战或因公致残被评为六级及以上伤残的公安民警的子女,在其笔试成绩折合后加3分;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公安民警的子女,在其笔试成绩折合后加2分。

(2)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在其笔试成绩折合后加2分。

(3)“5.12汶川地震”抗震救灾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在报考重灾区机关公务员时,受到县(市、区)、市(州)党委、政府和市(州)机关、省级机关表彰的,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2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3分;报考省内其他地区公务员时,受到县(市、区)、市(州)党委、政府和市(州)机关、省级机关表彰的,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5分。

在“4.20芦山地震”抗震救灾中受到《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四川省“4.20”芦山强烈地震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川委[2013]255号)表彰的,报考重灾区机关公务员时,笔试成绩折合后加3分;报考省内其他地区公务员时,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5分。

同时符合上述抗震救灾表彰加分规定的,不累加,按最高加分规定加分。

考生折合后加分总分值不超过5分。

在本次报考前已享受上述加分照顾录用为公务员的考生,参加本次招考不再享受同项目加分。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于2014年7月28日前将准考证复印件及立功受奖证书、表彰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送交宜宾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处(地址:宜宾市翠屏区蜀南大道东段27号13楼6号)初审,初审后统一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

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加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不予加分。

作者:文武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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