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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业大学2017秋季高校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时间:2017-10-11 15:17:21 点击:

单位:
  根据上级文件通知,现将我校2017年秋季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目录
认定范围
认定条件
受理时间与认定程序
各单位提交材料
有关问题说明
认定范围

  1、本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只受理我校在编在岗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
  2、依据教育部令第24号和《关于加强北京市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高校辅导员列入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人员范围,申请条件和要求与高校专任教师相同。
认定条件

  1、符合《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2、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各项义务。
  3、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备承担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2)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病、精神病史。
  (3) 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含)以上,并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4) 本科为非全日制高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需先通过北京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的学习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持外省市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合格成绩不能申请北京高校教师资格认定。
  4、其它说明:具有教授、副教授职务(不包括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申请者只需具备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身体条件。
受理时间与认定程序

  (一) 10月10日—14日
  1、符合条件申请人员网上报名,其中个人简历从初中毕业后填起至现工作单位(含北方工业大学,结束日期填“至今”),“思想品德鉴定表”打印一式两份后由各单位负责人手工填写,一律不得统一打印,其中“鉴定单位全称”填写:北方工业大学;“鉴定单位地址”填写:石景山区晋元庄路5号;“电话”填写学院负责人办公室座机号码;“邮编”填100144;“申请任教学科”按二级学科填写,申请任教学科ABC三类中如遇相同学科,则选择其中的任意一个即可;是否应届生选择“否”;现从事职业选择“在职教学人员”,其中专职辅导员选择“其他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具有博士学位申请者两学修学情况选择“符合其他特许条款”,普通话水平选择“免测”;教学能力测试结果,由试讲负责人签字;户籍所在地填写到户籍所在派出所,如:石景山区八角派出所。网址:www.jszg.edu.cn(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网上申报,详细操作见附件3。
  2、以学院为单位上交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情况汇总表及个人申请材料(要求每人的申请材料按顺序摆列,用夹子夹好,复印件一律用A4纸),个人材料包括:
  (1)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网上填报完毕用A4纸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将思想品德鉴定表与申请表一起在左侧用胶水粘贴整齐),“填表说明”页需本人签名。
  (2) 本科为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需提供北京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颁发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科为全日制高等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需提供本科阶段在校期间全部完整的成绩单(在复印件上加盖人事档案存放处公章)。
  (3) 本科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军队院校学历要有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中心出具的认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国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的学历鉴定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 在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半年内有效),体检证明复印件仅需要复印原件的封面、填有个人信息所在页及盖有公章的结论部分所在页,其它化验单据等不需要复印。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及指定体检医院见:http://www.bjtcc.org.cn/classCon_20.html
  (5) “普通话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 身份证复印件(两面印在同一面纸上)。
  (7) 个人近期免冠标准一寸证件照1张(与上传照片为同一底版,正面免冠,底色无要求,背面用圆珠笔写上姓名)。
  (二) 10月18日—24日 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名单公示。
  (三) 10月30日—31日 学校报送材料。
  (四) 11月底 证书制作及领证。
各单位提交材料

  1、北京市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情况汇总表及电子档。
  2、个人申请材料;
  3、10月24日(周二)前各单位将上述材料汇总后统一提交人事处(敦品楼209房间,电话:88803281,hhr@ncut.edu.cn)。
有关问题说明

  1、同一申请人不能在一年内同时或先后申请两种以上(含两种)教师资格(含异地),如上半年在北京或外地已申请过高中或其它种类教师资格人员,因教育部已有备案,此次不能申请。
  2、未尽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北京市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情况汇总表.doc
  附件2: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条件和要求.doc
  附件3:申请人操作说明.docx
  人事处
  2017年9月22日

作者:文武教师资格考试网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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