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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福建省泉州市招聘石狮市人民法院雇员通告

时间:2015-09-19 18:44:40 点击:

2015年泉州市招聘石狮市人民法院雇员通告

  根据《石狮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暂行规定》精神,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0名石狮市人民法院雇员,具体招聘方案如下:

  一、招聘岗位

  岗位名称:石狮市人民法院审判辅助人员。

  岗位职责:在法官的指导下履行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案件诉讼参与人、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协助法官进行调解等职责,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岗位招聘人数:20名。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在1979年9月18日至1997年9月18日期间出生);

  (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法学类专业按《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专业指导目录(2015年)》中“法学类”所列专业;

  (六)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二)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现役军人;

  (四)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五)被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辞退后不满5年的人员。

  三、报名

  (一)报名方式

  采取现场报名方式。外地考生可委托他人代为报名。

  1.报名时间:2015年9月21日至23日 (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

  2.报名地址:石狮市南环路石狮市人民法院政治处(706)。

  3.咨询电话:0595-88617705。

  (二)报名材料

  1.如实填写的《2015年石狮市人民法院雇员招聘报名表》(附件1)1份;

  2.近期1寸正面同底免冠彩色证件照2张;

  3.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报名注意事项

  1.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书取得的截止时间或相关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18日,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

  2.考生所留的联系方式应准确无误,确保能够及时联系。无法联系造成影响招录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3.报考人数与招聘人数比例低于1.5:1的,相应减少岗位招聘人数,按1.5:1确定实际招聘人数。

  四、招聘办法

  采取笔试方式,不再采取面试。

  (一)笔试时间、地点

  2015年10月中旬,地点设在石狮市区。具体详见笔试准考证。

  (二)笔试科目

  笔试科目为法律专业知识。包含客观题和主观题(案例分析题及文书写作题)。主要测试法律基础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案件分析能力和民商事案件法律文书写作能力。

  (三)笔试准考证领取时间、地点

  2015年10月16日,石狮市南环路石狮市人民法院政治处(706)。

  (四)笔试成绩的计算

  笔试成绩总分100分。笔试成绩将在石狮人才网(www.sshr.net)发布,具体发布时间另行通知。

  (五)成绩排序

  考生成绩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若笔试成绩相同者,按笔试主观题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五、体检、考察、公示和雇用

  (一)体检

  1.体检对象的确定。在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

  2.体检标准。参照福建省公务员考录现行体检标准执行。

  3.体检的组织。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4.复检规定。考生或用人单位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在得知体检结果的7天内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5.体检不合格者取消雇用资格。缺席体检或在体检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取消雇用资格。

  (二)考察

  体检结果公布后,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考察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因考生个人原因无法完成考察工作且无特殊情况的,视为自动放弃雇用资格。

  考察阶段,将采取查阅档案、验证学历(学位)等资格、调查计生和综治情况等方式,对考生的报考条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遵纪守法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考察不合格者不予雇用。

  (三)公示

  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雇用人选。拟雇用人选将在石狮人才网公示7天。

  (四)雇用

  公示结果不影响雇用的,由石狮市人民法院按劳务派遣方式办理相关用工手续。

  六、人员管理

  雇员采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石狮市人民法院委托福建省石狮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派遣公司”)为雇员劳务派遣机构,雇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石狮市人民法院工作,劳务派遣期限3年。

  雇员派遣到石狮市人民法院期间,日常考核管理由石狮市人民法院负责安排和落实。雇员应遵守石狮市人民法院规章制度,服从石狮市人民法院管理。

  雇员派遣期间与劳务派遣公司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执行。

  七、薪酬待遇

  雇员实行年薪制,按3500元/月(含个人应承担的五险一金等费用)标准发放。其中基本工资(80%)按月计发,绩效工资(20%)全部纳入雇员奖金管理,以雇员月度考核(12%)和年度考核(8%)为依据,按考核结果发放。

  雇员在石狮市人民法院派遣期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休假、病假、事假及工伤、抚恤等待遇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雇员派遣到石狮市人民法院工作期间,石狮市出台机关事业单位雇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薪酬待遇按新办法标准执行。

  八、其他事项

  (一)考生在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因不合格或弃权等原因而造成岗位空缺的,在符合条件的其他考生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二)本次公开招聘的报名、笔试、体检、考察、公示及雇用等工作全程接受市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595—88716657。

  (三)本次公开招聘的相关信息将通过石狮人才网(ww.sshr.net)发布。考生应随时关注网站相关信息,因个人未及时关注网上相关信息而影响招聘的,后果由考生自负。考生在本次招聘考试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招聘工作政策等相关问题咨询石狮市委组织部党群机关干部管理股,咨询电话:0595—88720701;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管理股,咨询电话:0595—88718084。

  (四)考生应仔细阅读本通告各有关规定后方可报名。因未认真阅读本通告相关规定而影响应聘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五)本方案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聘,未尽事宜由中共石狮市委组织部、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中共石狮市委组织部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18日

  附件:2015年石狮市人民法院雇员招聘报名表.doc

作者:文武事业单位招聘网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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